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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宾能智,邹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宾能智,男,居民。被执行人邹小萍,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淑娟与被执行人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70-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扣宾能智银行存款合计17238.72元(此款扣除执行费98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宾能智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给付554496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淑娟。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