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宾能智,邹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宾能智,男,居民。被执行人邹小萍,女,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淑娟与被执行人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博执字第70-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扣宾能智银行存款合计17238.72元(此款扣除执行费98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宾能智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给付554496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淑娟。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