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息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孔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孔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冯某,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被授权。被告蔡某,女,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某,男,,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张某诉被告蔡某、孔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