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炳灶。上诉人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卓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