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与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肖建彬,职务:。委托代理人:徐志林。委托代理人:徐东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栋洲,职务:。委托代理人:冯巨才。委托代理人:朱建成。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作出的《花都区水务局关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在天马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围墙的复函》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以与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芷诺赵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