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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冷松林与顾云霞、周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松林,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冷松林。被告顾云霞。被告周剑。被告耿志冬。被告徐金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松林与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松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松林撤回对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冷松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