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冷松林与顾云霞、周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松林,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冷松林。被告顾云霞。被告周剑。被告耿志冬。被告徐金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松林与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松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松林撤回对被告顾云霞、周剑、耿志冬、徐金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冷松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