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丽,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晓丽,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金鑫,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之夫。被告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负责人范立川,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丽与被告河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王晓丽负担。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朴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