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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张学嘉,邓召臻,张龙,张凤,孙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48-2号原告高密市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北,健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延民,经理。被告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前路薛家村**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嘉,经理。被告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豪迈社区卞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龙,经理。被告张学嘉。被告邓召臻。被告张龙。被告张凤。被告孙亚南。原告高密市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山东秦王长城小产区酒业有限公司、张学嘉、邓召臻、张龙、张凤、孙亚南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下列车辆:张学嘉的奔驰轿车(车号鲁V×××××)、别克轿车(车号鲁G×××××);邓召臻的现代胜达轿车(车号鲁V×××××);张龙的北京现代轿车(车号鲁V×××××)、江淮轿车(车号鲁G×××××)、比亚迪轿车(车号鲁G×××××)。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