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建与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华建。被执行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建与被执行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中由被执行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华建工资款18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