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余飞与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惠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飞,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惠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飞,石家庄甲古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立峰,石家庄甲古卫浴有限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戴亚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惠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K2005号。法定代表人戴荣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余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2011年余飞与石家庄市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止。然在租赁期限内由于乐惠家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余飞退出租赁场地,必然给余飞造成一定的损失。余飞称其对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基于社会经验应能予以认定,至于损失大小则宜根据剩余的租期并结合装修总额来计算。另余飞主张经营损失,则要考虑到退场样品损失、运输费用、工人工资补贴是否为余飞经营卫浴应当付出的成本。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