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民委员会、张书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第一村民小组,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民委员会,张书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钟术香,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金连贵,男。委托代理人:肖冬梅,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连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元,男。委托代理人:张绣程,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一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套村委会)、被上诉人张书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钟术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连贵、肖东梅,被上诉人黄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连庆,被上诉人张书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绣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事实已经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05)辽县民二合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71号判决)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二合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95号判决)所确认,现原告第一村民小组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应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辽阳县柳壕镇黄套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第一村民小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本案系张书元没有合法根据占用第一村民小组土地而致第一村民小组利益受损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871号判决和295号判决裁决的是张书元与黄套村委会所签《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故两案争议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二、本案与871号判决和295号判决一案争议事实并非同一事实,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三、871号判决和295号判决已确认依合同约定张书元承包土地面积为1亩,现其实际占用土地约24.8亩,且其占用土地并非合同约定的荒地,而是耕地,故其应将多占用的23.8亩土地及不当得利95438元返还第一村民小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套村委会、被上诉人张书元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诉讼当事人是第一村民小组、黄套村委会、张书元,诉讼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是撤销黄套村委会与张书元于2004年3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张书元将其侵占的土地约23.8亩返还第一村民小组、张书元与黄套村委会连带赔偿第一村民小组损失95438元。已生效的871号判决和295号判决一案的诉讼当事人是张书元、黄套村委会、钟瑞,诉讼标的是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张书元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黄套村委会与钟瑞于2000年8月1日签订的《承包荒地合同书》无效,将争议土地判归张书元使用。综上,本案与已生效的871号判决和295号判决一案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两案并非同一事实,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