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执行人王忠良、鞠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恒平,王忠良、鞠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徐恒平被执行人王忠良、鞠家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执行人王忠良、鞠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1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