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炳乾与杨庆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乾,杨庆驹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37-1号原告:刘炳乾,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驹,男,193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徐学峰,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炳乾与被告杨庆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原、被告矛盾大,需时间给双方补充证据材料,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珏(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