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效维与宋卫东、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效维,宋卫东,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姜效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卫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婷,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姜效维与被告宋卫东、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处借款四万元,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给原告,约定一个月后还钱。之后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欠款4万元及利息25200元共计6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宋卫东、王婷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效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