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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郗金亮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81-2号原告:郗金亮。委托代理人:吴世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以南、中华大街西侧(九派香邻)。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39.7元。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建支行的存款12339.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会君审 判 员  宋铁利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