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方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泽金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巢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