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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方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泽金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人民陪审员  巢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