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正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正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浩董家桥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6381-8。法定代表人康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正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4幢24-1,组织机构代码74746067-0。法定代表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重庆艺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