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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童杰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杰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中刑一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杰福,绰号“军军”,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2005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余达新,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杰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全正、程冬珠、林江江(法定代理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全正、程冬珠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人童杰福及其辩护人余达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晚7时许,被害人林某经中间人曾某一向童杰福借款五千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第二日还钱,后被害人一直推脱不还钱。2014年6月2日晚9时许,曾某1看见被害人林某在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黄金水岸一麻将馆里打麻将,于是曾某1打电话给被告人童杰福,约好两人一起找林某要钱。随后童杰福开着装有一把康巴藏刀的起亚轿车至黄金水岸小区,与曾某1一起找到林某商谈还钱一事。因林某不愿意还钱,还打电话叫朋友过来,童杰福便也打电话给顾某,要顾某帮其一起找林某要钱。双方来人后也一直在谈还钱的事。至晚11时许,只有被害人林某与童杰福、顾某、曾某1还在黄金水岸小区“唯美美容院”门口商谈还钱一事。商谈中被告人童杰福返回车中,将那把康巴藏刀取出,右手持刀藏于身后,回到林某面前,再次问林某还不还钱,林某说没钱还。于是童杰福踹林某一脚,打林某一巴掌,刺林某一刀。林某被刺后向马路对面跑去,后倒地。童杰福追跑几步后,乘车离开现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意见是:林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大腿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童杰福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童杰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杰福辩称,1、其对公诉机关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异议,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只是想教训下被害人林某。2、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被害人林某借了其5000元钱不肯还。被告人童杰福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杰福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有被告人童杰福始终供述只是想教训下被害人、被告人选择的是捅刺被害人身体下半身、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受伤后未一直追赶等情节。2、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累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在10年至15年之间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害人林某经中间人曾某一向童杰福借款五千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第二日还钱,后被害人一直推脱不还钱。2014年6月2日晚9时许,曾某1看见被害人林某在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黄金水岸一麻将馆里打麻将,于是曾某1打电话给被告人童杰福,约好两人一起找林某要钱。随后童杰福开着装有一把康巴藏刀的起亚轿车至黄金水岸小区,与曾某1一起找到林某商谈还钱一事。因林某不愿意还钱,还打电话叫朋友过来,童杰福便也打电话给顾某,要顾某帮其一起找林某要钱。双方来人后也一直在谈还钱的事。至当晚11时许,只有被害人林某与童杰福、顾某、曾某1还在黄金水岸小区“唯美美容院”门口商谈还钱一事。商谈中被告人童杰福返回车中,将那把康巴藏刀取出,右手持刀藏于身后,回到林某面前,再次问林某还不还钱,林某说没钱还。于是童杰福踹林某一脚,打林某一巴掌,并用刀朝林某刺,导致林某右前臂、左大腿被刺伤。林某被刺后向马路对面跑去,后倒地。童杰福追跑几步后,乘车离开现场。林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意见是:林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大腿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童杰福到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05年1月21日,童杰福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童杰福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童杰福的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童杰福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童杰福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童杰福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4年5月4日晚上,林某通过曾某一向其接了5000元钱,后来林某一直推脱不还钱,其也没见过林某。2014年6月2日晚上9点左右,其接到曾某1的电话,曾某1告诉其林某在水南街离广丰路口红绿灯二、三是米的路边麻将馆打麻将,其就开着一辆租来的牌号为赣E×××××的黑色起亚轿车去水南街找曾某1,其当时去找曾某1,是要和曾某1一起找林某要钱的,但是其怕在要钱的过程中打起来,其就把一把长约藏刀(长约30厘米、单刃、有血槽、木质手柄)放在汽车里带去防身。其后来就找到曾某1一起到麻将馆找到了林某,其与曾某1、林某一起到麻将馆边上的绿化带旁谈还钱的事情,当时没有谈好还钱的事情,其就告诉林某,要么你今天和我们走,一起吃住,等有钱了再结账,要么其与曾某1和林某走,和林某一起吃住,林某均表示不同意。后来林某打电话叫人了,其也打电话给了顾某,叫顾某去撑下场面,并没有叫人去打架,双方朋友到场后也没有谈成,林某的朋友和顾某的朋友都走了,后来其与林某、曾某1、顾某一起到麻将馆边上的路边座椅上继续谈还钱的事情,林某一直推脱不还钱,其与林某都有点生气了,其就去车上把刀拿下来了,要是林某再不还钱,其就准备给林某一点教训,让林某受点伤,其就拿着刀过去找林某还钱,林某说就不还钱怎么样,并且林某还用手顶着其左边肩膀,其当时就生气了,其用右脚踹了林某左边大腿一脚,把林某踹的后退了两步,之后林某冲上来想用拳头打其头部,其挡开了并用拳头打了林某一下,林某被打退后了两步又冲了上来,顾某看见其拿了刀出来就想推开启,其把顾某的手推开后,其就朝林某的肩膀那里砍了过去,林某躲开摔倒在地上,后来林某骂其,其就右手提刀朝林某刺了一刀,其当时也不知道刺中了林某那个部位,后来林某就朝马路对面跑了,其当时以为没有刺中林某,没有让林某受到教训,其就追了几米,后来其看到刀上有血,身上也有血,其就意识到其刺中了林某,其就没有再追赶林某,当时林某是右侧身对着其,其当时刺的时候,林某可能用右手挡了一下,被其刺穿了手后再刺到左大腿的,后来其就叫上后面的顾某开车走了,其当天晚上就会了沙溪镇,叫其一个朋友王某1帮忙处理刀,后来刀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4年6月3日其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9点左右,其朋友童杰福打电话叫其帮忙收欠款5000元,电话里童杰福怕吃亏,那个人不肯还钱,其就叫上了一个外号叫鹏鹏的一起去,其与鹏鹏一起坐摩的去了信州区水南街后见到了童杰福和另外两名男子、一名女子,大家一起走到黄金水岸附近的路口附近谈还钱的事情,一开始童杰福就跟其说要林某还5000元钱,林某说没钱,童杰福说没钱就叫林某跟着走,林某不同意,双方一直没有谈好,鹏鹏就说事情麻烦先走了,到了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林某的老婆也先离开了,童杰福见林某没有还钱的意思,童杰福就说叫林某先还2000元,剩余的3000元写借条,林某还是不同意,后来就往水南街路口附近去谈,双方再次为还钱的事情没有谈好,林某说不是不肯还钱,而是晚上真的没钱,童杰福就往林某脸上扇了两个耳光,当时林某没有还手,童杰福又用脚往林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林某倒在地上,童杰福就伸出右手拿了一把砍刀,其看到童杰福拿刀就害怕了没有上前,林某看见童杰福拿刀就往马路对面跑,其看见童杰福拿刀往林某身上砍,具体哪个位置没看到,林某往马路对面跑的时候,童杰福也在后面拿着砍刀一边挥舞一边追,其见状也跟着小跑过去追,追到马路对面的时候,童杰福看到林某已经往水南街跑远了就说“我们走”,其就跟着童杰福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其坐在副驾驶上看见童杰福大腿上有血迹,其就知道童杰福把林某给砍伤了,后来童杰福把车开到信江巧过去到广场的五山大道就把其放下车,之后童杰福就把车往带湖路方向开走了。3、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一天晚上9点左右,其在信州区前桥圆盘附近的一个赌场里玩,当时林某在赌场里说没钱就找起借了5000元,其当时说钱不是自己的而是别人的,林某说第二天就还的,其当时听林某说就把钱给林某借了。第二天中午2点左右其就打电话给童杰福,告诉童杰福说吧钱借给了林某5000元,因为童杰福在赌场里也见过林某,童杰福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一天,其就打电话和发短信给林某叫还钱,可是林某却没有接电话也没回短信。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其都是发短信给林某催还钱,可是林某就是以没有钱为理由一致拖着没有还这5000元钱。2014年6月2日晚上8点50分左右,童杰福在水南街打电话给其说林某在黄金水岸旁边的麻将馆打麻将,让其一起去等林某,大概晚上9点左右,其从家打摩的到水南街黄金水岸的马路边上见到了童杰福,其与童杰福一起到麻将馆把林某叫出来,当时林某的老婆也在,童杰福就和林某谈还钱的事情,林某表示真的没钱,其就说你们的事情自己解决,然后童杰福说今天必须把钱还了,不还就叫林某跟着走,其就劝说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后来其看见童杰福、林某都在打电话叫人,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看见来了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林某身边,车上下来两名年轻男子,两名男子和林某聊了天就开车走了,后来来了一辆摩的,车上下来两名男子,童杰福把车钱付了还买了两包烟给两名男子,当时林某就对童杰福说马路上人多,被人看见不好意思,其与童杰福、林某等人就到黄金水案旁边的一个弄堂里走了过去,后来还在商量还钱的事情,童杰福叫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个说有事先走了,有过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双方还没谈好还钱的事情,林某就让老婆去拿香烟,童杰福也一个人到黄金水岸路边的一辆黑色轿车驾驶室里拿了东西放在身上,随即童杰福跑到林某面前催逼林某还钱,林某说钱是要还的就是这几天没钱,接着童杰福一脚踢到林某肚子上还打了林某几个巴掌,童杰福叫来的朋友好像还在拦着童杰福,林某还用右手挡了一下,随后童杰福就拿刀捅向林某的腿部,然后林某就往马路对面跑,林某边跑边喊“救命,杀人了”,其看见林某跑的时候右手臂也有血甩出来,然后童杰福也在后面追砍林某,童杰福的朋友顾某也在后面追赶,其就过去让童杰福不要砍了,然后童杰福、顾某没有再追了,接着童杰福、顾某就上了童杰福的车,童杰福开车往二中方向跑了,后来其看见林某头朝马路仰面躺在地上,嘴里还吐了血出来,林某的老婆走过来后就一边哭一边打电话报警,其就打了120,后来120、110警察就来了,其就坐车警察到了上饶市地区医院,到了医院后听说林某抢救不到就死了。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12点左右,其在东风村前王路口的麻将馆里接到童杰福的电话,童杰福在电话里说在水南街打架了准备出去躲几天,童杰福叫其帮忙把车开给(童杰福的弟弟)童杰兵并把车上的刀扔掉,其就问因为什么事情打架,童杰福说因为要债的事情,对方欠钱而且态度不好所以打架,其当时以为是小事情就答应帮忙,之后其就从童杰福拿过车钥匙将车开到王村铁路线附近将车上一把带血的刀扔在村边,在扔刀前其用卫生纸将刀尖上的血擦了一下,然后把纸扔到垃圾堆了,后其将车开到童杰兵家门口停好并把车钥匙给了童杰兵,其就回家睡觉去了,后来其接到童杰兵电话说要把刀找回来,童杰福去公安局投案自首,要一起把刀找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就回去把刀找回来了,但因为垃圾堆已经烧了,擦血的卫生纸找不到了。5、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其从沙溪街回到五里村周家的家里,其回家就看到外甥童杰福坐在家里,当时童杰福身上穿一件白底黑色小斑点的短袖T恤,后来童杰福就拿出一套衣服让其帮洗一下,童杰福说身上出了很多汗,其就没有多问,把衣服放了洗衣粉,后把衣服晾在客厅的竹床上了,当时其没有看见衣服上有血迹,其帮童杰福洗的衣服是一件黑色翻领的短袖T恤和一条灰色的条绞休闲裤,后衣物被公安机关提取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晚上8点左右,其与林某到黄金水岸售楼部旁的一个麻将馆打麻将,林某在打麻将,其在旁边看,大约晚上9点30左右,有两名男子到麻将馆叫林某出去谈点事情,林某就叫其帮忙打麻将,林某就和那两名男子出去谈事情,过了半个小时,其出去到黄金水岸售楼部门口找到林某,林某和四名男子在讲话,听他们讲话中其知道林某欠了其中一名穿黑衣服男子5000元钱,后林某拉着曾某1走到售楼部旁边一个弄堂里去了,然后另外三名男子也跟着去了,大概到了晚上10点20分左右,林某打电话给其说买点水过去,其就去超市买了几瓶水过去给林某等人喝,当时他们还在谈叫林某还钱的事情,态度很强硬说今天一定要拿到钱,其当时就说叫宽限几天,实在不行其可以写欠条,林某就把其推走了说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其走出弄堂大约五分钟,其就听见弄堂里林某尖叫了一声,其就往弄堂方向跑去,其看见林某从弄堂里跑出来后就仰面躺在地上,后看见一辆黑色的挂赣E×××××号牌的起亚轿车快速往中心广场开走了,其看见林某身上都是血就拨打了110和120,其打电话的时候还看见曾某1从弄堂里走出来就一直站在其旁边。后来其就把林某送到地区医院去了,过了一会儿医生从抢救室说林某已经死了。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信州区黄金水岸小区的保安,2014年6月2日晚上6点其当班,大约晚上11点左右,其坐在值班岗亭里看见有四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黄金水岸大门口附近的唯美美容院门口聊天,其就走出岗亭到马路对面去看了下,当时听见几个人在讲“还钱”的事情,具体聊了什么也不清楚,其就会到了值班岗亭,大约过了十分钟,其听见有人喊“救命”,其看见之前站在唯美美容院门口的一名男子往马路对面跑,后面还有两名男子在追,其由于害怕就没有出去看,后来来了很多人和警察,其就去看见马路上有很多血迹和听说有人被捅到了。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为租车公司的经理,2014年5月31日其在位于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3栋1016号把赣E×××××的黑色起亚福瑞迪轿车租给了一名叫童杰福的男子。9、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童杰福的舅舅,2014年6月2日其听童杰福说在水南街向一男子讨债后用刀把男子捅伤了,6月3日中午听朋友说被捅伤的人死了,其就和童杰福说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后来其就与童杰福一起到公安局了。10、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曾某1的父亲,2014年6月初,其儿子曾某1和朋友去找人要债,后来曾某1的朋友把人杀死了。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顾某的姨夫,2014年6月初,其外甥顾某和朋友去找人要债,后来曾某1的朋友把人杀死了。1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童杰福到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的情况。13、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减刑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05年1月21日,童杰福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14、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日童杰福与曾某1、顾某的通话情况。1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童杰福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6、汽车租赁合同及领条,证实案发当日童杰福开赣E×××××号黑色起亚轿车为童杰福到出租公司租用,案发后出租公司领回汽车的情况。1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九处疑似人血经DNA检测均为林某所留;匕首上疑似人血经DNA检测均为林某所留;现场不同烟蒂经DNA检测均分别为林某、顾某、曾某1所留;黑色衣物等为检出人血的情况。18、《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林某系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大腿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9、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童杰福指认现场、作案刀具;案发证人辨认案发在场人员、现场血迹等情况。20、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明提审被告人视频及监控情况。21、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童杰福的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接收赔偿款并对被告人童杰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杰福在向被害人林某催收债务产生矛盾的过程中,使用藏刀刺伤被害人林某并导致林某死亡,被告人童杰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杰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杰福的主观目的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伤害部位也没有选择要害部位,在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也没有再追赶,从童杰福的客观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林某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杰福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童杰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童杰福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杰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童杰福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童杰福的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童杰福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童杰福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杰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代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鲁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