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梅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梅某,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樊某,男,198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