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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修萍、黄承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修萍,黄承金,李厚学,黄成师,李厚俊,李庆德,刘灿法,王昌国,黄金山,黄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修萍,农民。被执行人黄承金,农民。被执行人李厚学,农民。被执行人黄成师,农民。被执行人李厚俊,农民。被执行人李庆德,农民。被执行人刘灿法,农民。被执行人王昌国,农民。被执行人黄金山,农民。被执行人黄承法,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修萍、黄承金、李厚学、黄成师、李厚俊、李庆德、刘灿法、王昌国、黄金山、黄承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修萍、黄承金、李厚学、黄成师、李厚俊、李庆德、刘灿法、王昌国、黄金山、黄承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修萍、黄承金、李厚学、黄成师、李厚俊、李庆德、刘灿法、王昌国、黄金山、黄承法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修萍、黄承金、李厚学、黄成师、李厚俊、李庆德、刘灿法、王昌国、黄金山、黄承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