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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54号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生于201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严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居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淑媛,系严圣之母。委托代理人雷天聪,梓潼县观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丙,男,生于1976年10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观义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利蓉,系被告的大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海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