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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长乐德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长乐德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丽平,公司职员。被告长乐德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学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德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1元,由原告德彦纸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财福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