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盖世伟申请执行高晓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世伟,高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盖世伟,男,51岁。被执行人高晓波,男,49岁。本院在执行盖世伟申请执行高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晓波交纳了本案全部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盖世伟与被执行人高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集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