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智盛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智盛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14-2号原告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8号三森众旺17号。法定代表人白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军,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智盛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鸿安石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黄佳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智盛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6310.6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鑫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156310.6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