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女,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梁某甲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梁某甲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5232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梁某甲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施 震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梅 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