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李穗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穗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09号申请人: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小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穗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穗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4)第4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仲裁裁决:一、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穗刚经济补偿金16000元;二、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穗刚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80元;三、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穗刚2014年高温津贴498.3元;四、驳回李穗刚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申请称:原仲裁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法定程序,并认为双方是承包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等费用。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4)第405号仲裁裁决;2、李穗刚承担案件诉讼费。被申请人李穗刚答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的申请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主张双方是承包关系非劳动关系,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实际用工期间,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与李穗刚签订了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主张双方是承包关系,原仲裁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然不能成立。据此,粤安驾驶员培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14)第4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粤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