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宋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苏华,单县君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审 判 员 刘 真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