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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钟时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在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里山自然村自家田里烧灰,因其离开正在燃烧的灰堆回家烧饭,引发“后坎”山场森林火灾。经技术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43亩。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55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人口信息;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3、被害人钟某、陈某、傅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的证言;5、丽怡鉴(2015)第002号林地(林木)鉴定结论书;6、莲公(森)堪(2015)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7、归案经过;8、接处警情况登记表;9、谅解书及赔偿损失清单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擅自进行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