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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晖与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王娴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晖,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王娴,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周晖。被执行人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娴。被执行人王炜。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王娴、王炜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娴、王炜在十堰华族医用气体有限公司的股份(王娴占98﹪、王炜占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