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吉林省万德能源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吉林省万德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申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学家,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一萌,男,现住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万德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万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段立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志超,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袁国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艺佳,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学家、张一萌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冷志超、郭艺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4)通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