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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殷毛卿与黄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毛卿,黄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殷毛卿。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饶龙高,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标清。委托代理人饶赤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毛卿与被告黄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毛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毛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毛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殷毛卿负担。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雷  智审判员 万 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