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金具销售部诉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金具销售部,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金具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8号钻石苑9栋3单元202室。经营者:张玉平,该销售部业主。被申请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法定代表人:林士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金具销售部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据申请,保全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3年全年会计凭证。本院认为,申请人肖进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疆电力建设公司2013年会计凭证原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