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诉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小宇与马金新、马奎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宇,马金新,马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诉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陈小宇。被申请人马金新。被申请人马奎林。申请人陈小宇与被申请人马金新、马奎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奎林的苏N×××××中型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奎林的苏N×××××中型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陈小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