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烁诉何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烁,何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陈烁。被告:何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烁与被告何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烁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烁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