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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罚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梦伟罚金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355号被执行人刘梦伟,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建宁里*号楼*栋***号,户籍地同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梦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刘梦伟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