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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铭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众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铭辉工贸有限公司,延安众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铭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忠勇,该公司支公司。被告延安众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法定代表人谷富斌,该公司经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铭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众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找到被告公司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铭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艾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