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晨俭与陈道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俭,陈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张晨俭,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陈道方,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5)沪黄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晨俭要求被执行人陈道方支付人民币102,14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到被执行人陈道方名下房屋与他人共有且面积仅44.03平米,本案难以处分,现已查封此房屋。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沪黄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吕其军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