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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