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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涂俊朝与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俊朝,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0号原告涂俊朝。被告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邹首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俊朝诉被告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俊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涂俊朝及案外人魏忠平、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涂俊朝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涂俊朝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机动车号牌号码为:鄂K0M8**);二、查封魏忠平所有的位于孝感市红光市场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孝房字第××号、面积为362.08㎡);三、查封、扣押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辆(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鄂AQ85**、鄂AQ77**)、重型普通半挂车二辆(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鄂AE2**挂、鄂AE5**挂);四、查封、扣押武汉安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辆(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鄂AZQ5**、鄂AR98**、鄂AR94**)、重型普通半挂车三辆(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鄂A40**挂、鄂AB6**挂、鄂AB6**挂);五、对被告郧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2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杨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