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知)初字第0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望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望平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06323号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路67号14层1617房间。法定代表人孔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倩,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徐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周望平,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望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厉 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