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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李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刘凤英,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丁余兵,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华,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英诉被告李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凤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刘凤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