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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韦树民与商忠民、韦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树民,尚忠民,韦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韦树民,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忠民,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改芹,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尚忠民之妻。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君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韦树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尚忠民、韦改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韦树民履行支付借款4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尚忠民、韦改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忠民、韦改芹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