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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月红与赵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红,赵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马月红。被告赵传玲。原告马月红诉被告赵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红对被告赵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月红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光升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