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韵庆连与赵满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韵庆连,赵满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65号原告韵庆连,农民,住怀安县。被告赵满意,住怀安县。原告韵庆连诉被告赵满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韵庆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