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韵庆连与赵满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韵庆连,赵满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65号原告韵庆连,农民,住怀安县。被告赵满意,住怀安县。原告韵庆连诉被告赵满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韵庆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