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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秀张与被执行人张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秀张,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谷秀张,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庆,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谷秀张与被执行人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将被执行人张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史本帅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