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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83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郭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郭某某诉称:2004年10月10日,郭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6年7月6日生育一名女孩刘某某。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现郭某某请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郭某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认为,郭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案件审理期间,刘某与郭某某已于2015年3月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郭某某与刘某的离婚诉讼,不需要法院再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莉处理过的文书文书上网-文书详情下一条(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383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