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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屠先兵与徐瑞池、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先兵,徐瑞池,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屠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甄宜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池,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李保才,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先兵诉被告徐瑞池、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先兵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徐瑞池、李保才以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霍山县交通局交纳的霍山县黑石渡大桥工程保证金20万元,担保人张某某以其皖NJXX**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瑞池、李保才以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霍山县交通局交纳的霍山县黑石渡大桥工程保证金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皖NJXX**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传生审 判 员  黄必胜人民陪审员  解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