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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储中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储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负责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该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储中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中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