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保明,胡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被执行人黄保明。被执行人胡竹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