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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保明,胡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被执行人黄保明。被执行人胡竹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保明、胡竹英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