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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非法邮寄枪支弹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1月26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打算将其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一男子(身份待查)手中购得的一支射钉枪及60颗射钉枪子弹带至山西打猎,为躲避公安等部门的检查,便将射钉枪拆卸分解成枪托、枪管(其中枪管和板机、枪把连为一体)两部分,连同子弹分别用胶带密封装成两个包裹,拿到瑞金市九堡镇圩上的申通快递店邮寄。其中将装有枪管、枪身、枪托、枪机、板机及54颗子弹的包裹冒用钟某甲的名字寄给山西省静乐县丰润镇丰润村一李姓男子(身份待查)代收;将另一只装有铁制枪管的包裹冒用钟某甲的名字寄给山西省忻州光明东街新世纪小区一任姓男子(身份待查)代收。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申通快递邮寄的枪支和子弹两个包裹被民航赣州机场公安分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所邮寄的射钉枪和子弹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自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申通快递邮寄详情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及自首立功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邮寄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谢瑞琴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