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梅秀勤、湖北省阳新县通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阳新县通盛建设有限公司、郭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秀勤,湖北省阳新县通盛建设有限公司,郭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梅秀勤,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省阳新县通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郭海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秀勤诉被告湖北省阳新县通盛建设有限公司、郭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秀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秀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梅秀勤负担。审判员 金清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